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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管理意见(试行)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就目前涉及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明确如下意见:

一、优惠政策的管理分类

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的管理要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分为审批类优惠、自行申报优惠和备案类优惠管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自行申报管理的,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以及税收优惠项目中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

除以上实行审批管理、自行申报管理的税收优惠事项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后,按备案类优惠进行管理。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在每次发生后即时登记备案。

二、优惠政策的管理要求

(一)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享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纳税人享受自行申报优惠的,应于优惠事项发生的预缴申报期或年终汇算清缴期内,随同申报表附报相关资料,自行申报。

(三)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提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登记备案出具书面告知书后,由纳税人执行。

(四)企业所得税各类优惠政策的申请、受理、审批、备案的管理及实施程序,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43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苏地税发〔200643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优惠政策的管理权限

本着减少审批环节、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的原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权限,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的事项外,具体管理权限由各省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的新旧衔接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凡属延续原税法规定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如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优惠,在国家新的管理办法尚未下发前,暂按原有办法的管理程序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凡属延续原税法规定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如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总局、省局新的管理办法已下发,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凡政策明确过渡执行期限的税收优惠,继续执行到优惠期满。对以前年度已经履行过审批程序,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审批事项,不再重复审批,主管税务机关纳入备案管理;对2008年新发生的,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原实行一次性审批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纳入备案管理。

五、关于备案时限和备案资料的规定

(一)备案时限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要在规定时间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收优惠中明确规定可在年度中间享受的优惠事项,纳税人可即时办理备案手续。

2008年度税收优惠事项的备案办理,截止时间为2009531

(二)纳税人提请备案应报送下列资料:

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附件1-1)。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其他各类备案资料详见本通知附件2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六、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而自行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企业所得税优惠是税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加强税收优惠的管理,对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核实税基,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划分审批类税收优惠、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不得违规扩大税收优惠审批范围。上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优惠的审批、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可通过网站、报刊、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各地要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税收优惠统计与台帐管理制度。

九、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

 

附件:

1-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及填表说明

1-2:《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1-3:《补正资料告知书》

1-4:《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

2:税收优惠项目(一)法定优惠附报资料、(二)执行到期优惠附报资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附件1-1

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所属年度:                                                 编号: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税种及报备

事项名称

 

预计金额

 

报备事项

情况说明

 

(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可附页)

声明:此备案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税务机关(签章)

 

受理日期:        

本表按照税收优惠事项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存;一份报送上级税政部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注明“已备案”。


 

《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事项。由纳税人填写一式三份。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对不属于备案类优惠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填制《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通知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当一事一表填写。

三、“预计金额”栏的填写:

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

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

备案项目为“所得减免”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附件1-2

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你(单位)因                      日报送的下列资料收悉:

序号

资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报送人:             受理人:

 

     

(税务机关签章)

                                                日

 

 

附件1-3

补正资料告知书

 

                      

    你(单位)于             日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需要补充(更正)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请你(单位)补正后再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签章)

                                             月  

 

 

 

附件14

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

 

                         

你(单位)于            日申报的                         备案资料收悉,我局已于            日完成登记备案,你(单位)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年       

 

 

 

 

 

 

 

 

 

附件2

税收优惠项目(一)法定优惠附报资料

税收优惠类别

税收优惠项目

需附报材料

政策依据

管理方式

  一、

    

国债利息收入

1  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  国债投资明细表;

3  应收利息科目明细账;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投资协议;

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据;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投资协议;

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据;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

非营利组织收入

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

2、非营利组织章程;

3、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4、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

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

6、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85

  二、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产品品目明细表;

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3、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如远洋捕捞许可证等);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财税〔2008149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3、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4、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

5、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89条;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有权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批准件;

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

3、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

4、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89

(项目的具体条件、范围,待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公布)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技术交易合同申请认定表;

2、经有权部门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3、技术贸易证书复印件;

4、技术转让收入的核算情况;

5、技术交易发票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10%

1、相关业务合同、协议;

2、售付汇凭证;

3、非居民企业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103条;财税〔2008 130

  三、

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1、预缴申报时,根据上年度年度申报适用税率确定;

2、年度申报时,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职工人数、应纳税所得额和从事行业,确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国税函〔2008251号;苏地税函〔2008118

高新技术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

认定后备案管理

  四、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按照苏地税发〔20096号文件第19条、21条、22条、25条的要求,提供相关附报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国税发 〔2008116号;苏地税发〔20096

备案管理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证;

2、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3、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4、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5、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6、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工资凭证;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

备案管理

  五、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

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已予备案”通知书;

2、创业投资企业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股权投资合同(协议)复印件;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表;

5、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报表;

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劳动部门确认的企业职工花名册;

8、投资额逐年结转抵扣明细表;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

已在省发改委备案的创投企业,报经省发改、财政、税务优惠

备案确认。

  六、

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1、符合技术进步的,提供相关证明;

2、符合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提供中介机构证明;

3、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发票)及情况说明;

4、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册;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

  七、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有权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

2、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

3、各项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明细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财税〔200847号;财税〔2008117号;苏财税〔200837

 

 

 

  八、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1、专用设备的相关机构认定证明;

2、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

3、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据;

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说明,设备投入使用时间与取得发票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专项说明;

5、投资额逐年结转抵免的明细表;

6、专用设备权属变动情况说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34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

 

 

 

 

 

 

 

  九、

软件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注:此前经认定已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自获利年度起,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1、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文件),企业年检合格证;

2、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或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证明材料;

3、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须提供国家相关文件;

4、获利年度说明;

5、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

6、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的凭据;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

发改高技〔20083697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政府相关部门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立项书、可研报告的备案、批复件;

2、生产线宽有要求的集成电路产品证明材料;

3、获利年度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发改高技〔20083697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

3、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文件;

4、政府相关部门对被投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项目认定、备案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发改高技〔20083697

对西部地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的再投资退税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

3、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文件;

4、政府相关部门对被投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或项目认定、备案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号;发改高技〔20083697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

2、申请免税的证券投资基金各项收入明细;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

2、投资者申请免税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明细表;

3、投资份额证明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批准、注册证明件;

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

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

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881520081231

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2、财政拨付储备经费文件;

3、财政补贴收入入账凭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8110

对南京、苏州、无锡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在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自200911日起20131231止,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税前扣除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属区域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具体标准,由财政部牵头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国办函〔20099

 

 

 

税收优惠项目(二)执行到期优惠 附报资料

税收优惠

类别

税收优惠项目

需附报材料

政策依据

管理方式

  一、

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定额抵减所得税

(我省定额标准每人每年4800元)

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各类《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劳动合同清册;

3、《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养老保险支付凭证;

6、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5186号;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1、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2、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

3、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5、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对奥运会和世博会捐赠、赞助支出全额扣除

1、捐赠专用票据;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310号;财税〔2005180号;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

  三、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

1、免税申请报告;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3、收入明细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6148号;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

  四、

科研企业转制

1、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名单或改制批复,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2、改制企业股权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514号;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试点单位名单;

2、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51号;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

新办文化企业

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江苏无;新增试点地区名单,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淮安市、宿迁市

1、工商注册证件;

2、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52号;财税〔200736号;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

 

 

  五、

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

1、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证明文件;

2、食用农产品收入台账;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710号;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

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优惠

1、经营有线电视网络证明文件;

2、享受村村通营业税优惠情况说明;

3、民政局行政建制社区(镇)、街道办事处、区委会(村)的划分标准;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717号;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

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优惠

1、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文件;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6105号;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

  六、

股权分置试点改革

1、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文件;

2、非流通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支付对价协议;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5103号;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

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

1、营业执照;

2、免税收入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的账务处理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646号;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

监狱劳教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产权证明;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81号;苏财税〔200816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1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五、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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